答: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本市后,原车主购买新车或二手车的,可选择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或使用新的号牌号码。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条件,由之前必须使用3年以上放宽到使用1年以上;提出申请的时限由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放宽为一年。此项举措已在全省实施,目前正在不断优化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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