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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行政许可案件的工作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7-10-23 10:08:00  浏览次数:loading…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文章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行政许可案件工作,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管理秩序,依法对不符合《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条件人员撤销行政许可,我厅制定了《关于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行政许可案件的工作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7年10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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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征集结果: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反馈意见0宗。

  2017年10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行政许可案件工作,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管理秩序,依法对不符合《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条件人员撤销行政许可,我厅制定了《关于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行政许可案件的工作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7年10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20-83110828

  2.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8号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督查科(收) 邮编:510080

广东省公安厅

2017年10月10日

 

关于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 

行政许可案件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撤销《前往港澳通行证》行政许可案件工作,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符合《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第三条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工作。对符合《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条件,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符合《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二)申请人在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已不符合赴港澳定居申请条件,但未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的:

  1.港澳关系人死亡或移居国外;

  2.与港澳关系人构成重婚;

  3.与港澳关系人已解除婚姻或收养关系;

  4.未如实申报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人赴港澳定居后,被公安机关或港澳地区主管部门查获非以家庭团聚为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签发条件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第五条 对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六条 对不符合《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条件人员撤销行政许可的,由地级市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受案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在作出撤销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之前,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将拟作出的决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有申辩、陈述及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当事人要求行使申辩、陈述权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听证期限和程序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不能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依法作出结案处理决定。

  (三)对于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制发的《权利告知书》《撤销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对于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拒绝签收、港澳居住地址不实,导致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安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向港澳地区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港澳地区主管部门作出的遣返决定,开展接收遣返人员等工作,并根据有关户籍政策规定,为申请人开具《办理户口通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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