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
粤公意字〔2014〕5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妥善处理我省重复(虚假)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定义
(一)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的为重复户口。
(二)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凭虚构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为虚假户口。
二、处理原则
(三)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真实户口,应予以保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虚假户口,应予以注销。
(四)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注销;二次以上重复迁移的户口,应保留第一次迁移的户口,其后迁移的户口应予以注销。
三、发现
(五)工作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以及案件侦办等工作中发现重复(虚假)户口线索;党委、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开展涉及登记公民身份信息的工作中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的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六)投诉举报。居民通过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投诉举报方式提供他人拥有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七)主动申报。居民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自身的重复(虚假)户口。
四、核查
(八)公安机关根据重复(虚假)户口线索开展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的,应制发协助核查通知书(附件1)。
(九)公安机关根据核查结果,作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决定。
五、处理
(十)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机关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附件2),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十一)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签收等原因导致告知书无法送达的,公安机关将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附件3),公告期为60日。
(十二)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注销重复(虚假)户口。
(十三)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户口注销证明》(附件4)给当事人并存档备查;如当事人还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户口证明》(附件5),为当事人办理个人事务提供便利。
六、备案
(十四)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工作所形成的材料均应存档备查。其中户口底册、迁移证件以及处理决定等正式文书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期;其他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保管期限为长期;收缴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复印、扫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处理后的重复(虚假)户口名单,应在1个月内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汇总后报省公安厅备案。
七、救济
(十六)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户口注销证明》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户口注销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期限
(十七)本意见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协助调查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2.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3.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4.户口注销证明;5户口证明),此略。
广东省公安厅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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