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公通字〔2014〕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
现将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及《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18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资质申请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应按照《规定》的设定条件和要求执行,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外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具体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
(二)资质申请时,申请材料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一款第(五)项的“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 1157-2014)要求的有关证明等材料;第一款第(六)项的“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人员岗位培训、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文件。
(三)申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均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或加盖申请组织的公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申请《规定》第十三条“临时一级资质”的,可在其符合资质条件后提出申请。其在《规定》实施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均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经历。
(五)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其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中的一般操作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部门等设置应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二、资质许可
(一)省公安厅消防局应依据《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
(二)在外省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在广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执业的,不应同时在外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三)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公消〔2014〕98号,见附件3)要求,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组织或委托广东省消防协会组织专家评审。
(四)专家组专家评审通过查阅申请材料、原始资料,对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随机抽取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实操技能考核,并最终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三、执业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依据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测试,客观出具具有明确意见的书面结论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其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和书面结论报告负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如实出具的书面结论报告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执法依据。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属于《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第十二项“重要专业服务”中的“重要中介服务”,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收费。
四、监督管理
(一)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托“广东消防网”建立全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包括机构库、人员库、项目库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的“三库一平台”,建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体系。
(二)省消防协会负责组织本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日常工作联系、定期组织会员自律会议等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工作规范,诚实守信,自觉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和同行的合法权益。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应协助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全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体系,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实行积分制管理,严格流程动态监管。
(四)在《规定》中明确的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参照《广东省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的档案标准执行并进行备份保存。
五、资质吊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四条和《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吊销其执业资质:
(一)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进行消防技术服务一年内累计被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二)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不到位、超越本机构资质等级允许活动范围承揽相应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程、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文件、减少维护保养检测项目或内容、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等,导致消防设施在火灾中未能正常启用,火灾蔓延造成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因超越本机构资质等级允许活动范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文件或咨询文件等,导致决策错误,造成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或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的解释工作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各地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其反映。
附件[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18号);3.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公消〔2014〕98号)],此略。
广东省公安厅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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