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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推进开展我省道路交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厅起草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期限为15日。

联系人:邓思婷,联系电话:020-83111575;收集公众意见的互联网邮箱: jtxxk@163.com;邮递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尖彭路388号 广东省交通管理局秩序处法制科。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4月8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诚信、法治广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国家有关社会诚信建设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

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由广东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在广东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或法人;机动车管理人是指机动车所属运输公司(经营企业)的负责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驾驶人员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广东省发生的交通安全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教育、交通、工商、民航、铁路、保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动奖惩。

第四条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交通违法处罚信息及交通事故信息三部分构成。基本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准驾车型、驾驶证号、初次领证、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交通违法处罚及交通事故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等有关信息。

第五条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交通信用信息记录、分类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已经划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信息,对经法院裁定判决应负刑事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形成交通安全信息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信用记录,建立云端信用信息数据库,推送至“信用广东”,面向社会提供查询。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红名单是指连续五年没有发生交通违法以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黑名单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类进行整合分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安全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机动车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工程运输车驾驶人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6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逆行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10次以上的。

除本条上述五项外的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20次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教练车、工程运输车驾驶人等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接送学生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三)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安全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五)驾驶人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及应用

第十条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使用者通过“信用广东”网站查询,信息查询条件、程序和具体格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公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红名单信息记录有效期为1年。黑名单中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3年;严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5年。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内披露。有效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查询外,不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交通、教育、工商、民航、铁路、保监、银行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准入、个人信贷、交通出行、车辆保险、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信用报告,依法主动查询信用记录,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三条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公路货运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出租车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明交通与职业准入等挂钩,对红名单信息库的人,应当优先录取;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安全失信的人,聘用的时候应当作为入职的重要衡量依据予以考虑。

校车、工程运输车驾驶人属于红名单信息库的,在当年的评优评先考核中应当予以考虑;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理、转岗或解除聘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换发、补发、变更、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时,对属于红名单信息库的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公交、地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出行给与优惠;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应当不予办理,依法实施相应惩戒。对有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

第十五条 税务、安监、银行等部门对红名单信息库的人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租房贷”等产品,对诚信主体给与优惠和便利;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率,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红名单信息库的人可以适当优惠,鼓励安全文明驾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安全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可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安全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填写《广东省交通安全信用记录异议申请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申请人对交通失信认定有异议的,向与信用记录相关联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正有误记录。

第十九条 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罚决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交通安全失信信息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效期满后,系统自动修复。有效期按自然年度方式计算执行。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异议处理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严格文明交通信用记录的查询、修复等程序,保障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交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业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用广东”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披露交通信用信息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用广东”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用信息,或因过失或故意泄露信用信息,给信息主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异议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交通、教育、工商、民航、铁路、保监、银行等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交通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异议申请表

广东省交通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异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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