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结果: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有效反馈意见。
广东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15日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办文要求,我局草拟的《广东省群众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为15日。
1、意见建议请发送到jgj@gdga.gov.cn
2、联系人:刘锋春,联系电话:020—83323016,18613006179。
广东省公安厅
2017年11月29日
广东省群众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
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
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各地要设置专门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
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专门的“举报奖励中心”或“互联网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办和奖励申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报警电话、短信、信访、
信函等传统举报方式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互联网、QQ群、微博、微信、支付宝、智能行车记录仪、手机APP、视频等举报新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举报奖励交通违法的范围、种类可以包括一般违
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各地市可以结合本地特点制定,分设不同举报奖励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行为:
(一)一般违法行为
1. 驾驶人、乘车人向窗外抛洒物品的;
2. 违反标志标线规定、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不按规定掉头、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3.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穿插等候车辆的;
4.驾驶公交车、大客车、大货车、校车时非紧急情况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翻看电子通讯设备、娱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5. 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的。
(二)严重违法行为
1.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饮酒、醉酒或吸食、注射毒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和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4、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
5. 非法买卖记分的;
6.“营转非”从事非法营运的。
第六条 对群众拍摄记录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七条 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查
处;违法车辆驶离管辖区域的,受理部门要立即通报有管辖权的交通管理部门协同查处。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本市、区财政部门解决落实奖励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举报奖励兑现方式要坚持便民、灵活的原则。可以采取现场领取、支付宝、微信红包、手机话费、手机流量包等多种途径兑换,也可以采取组织举报人参加警营活动日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同一个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违法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方式进行转账支付。举报人应当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 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顶替的;
(二) 举报不实或者举报资料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三) 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四)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五) 举报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且举报行为发生在其工作区域内的;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该提供符合证据要求、能基本认定违
法事实的图片、视频材料线索,便于调查核实。 严禁举报人采用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联系电话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建立台帐,规范管理。要将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回复。
第十七条 接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及客运车辆、货车、校车、危化品车辆等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抄报违法车辆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运输企业。
第十八条 各地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并做好社会宣传引导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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