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粤公复决字〔2017〕11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略)。法定代表人:(刘某仪)。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雄 职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佛顺公责通字[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不服,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在申请人的场所内发现任何毒品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营业场所内一直没有设立客房,不存在实施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另,被申请人在作出佛顺公责通字[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前,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告知申请人具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是直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佛顺公责通字[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佛顺公责通字[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2016年6月29日凌晨,在佛山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涉黄问题进行查处。行动中共抓获包括经营管理者陈某红、苏某星等涉案人员79名。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刘某仪,注册登记股东为陈某霞,经营管理者为陈某红。某有限公司营业期间为吸引客源放纵公司总监苏某星,营销总监李某云、马某琴、刘某平等人,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介绍营销经理张某静、胡某琴、谭某怡、牟某明、廖某秀、何某单、卢某佳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牟取暴利。卖淫价格以每次1000元到包夜1500元不等,其中介绍人分得其中的10%,其他所得归营销经理本人。此外,根据到案嫌疑人的交代供述,营销经理在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必须交纳100元费用给公司作为陪侍押金。而卖淫的嫖资,客人可以在某有限公司刷卡支付,之后营销经理通过营销总监写好收款单据,由管理者苏某星、陈某红等人签名后,再到公司财务处将刷卡的费用取现。某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有介绍卖淫人员苏某星等人、卖淫人员胡某琴等人、嫖娼人员李某芬等人的口供予以证实,且苏某星、李某云、马某琴、刘某平四人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罪已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牟某明、廖某秀等人因涉嫌卖淫已被公安机关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李某芬、欧阳某、王某、何某谊等人因涉嫌嫖娼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某有限公司在经营娱乐场所期间,为牟取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放纵管理者苏某星、李某云、马某琴、刘某平等人介绍妇女卖淫,其从业人员廖某秀、胡某琴、谭某怡、牟某明等人直接参与卖淫。2016年10月5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介绍他人卖淫罪的苏某星等人审查起诉。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某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五个月的决定,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权利。但由于法人代表刘某仪负案在逃,因此无法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到其本人,经办民警随即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张贴在顺德区龙江派出所、龙江镇街道办事处的公告栏进行公告。2016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某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五个月的决定(佛顺公责通字[2016]00013号)。因法人代表刘某仪仍负案在逃,故无法送达《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到其本人。随后被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该公司总经理陈某红代收《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但陈某红拒绝签收。2016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民警上门送达《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但陈天红仍拒签拒收(有录像记录)。被申请人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掌握充分证据基础上依法对其作出的[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合法合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也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告知申请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佛顺公责通字[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6月间,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总监苏某星,营销总监李某云、马某琴、刘某平等四人各自管理公司服务人员营销经理张某静、胡某琴、谭某怡、牟某明、廖某秀、何某单、卢某佳等人在某有限公司从事有偿陪侍,公司服务人员在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必须交纳100元的费用给某有限公司作为陪待押金,每次陪侍由客人支付300至500元费用。此外,四名公司管理人员还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介绍公司服务人员牟某明、廖某秀等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价格以每次1000元到包夜1500元不等,其中介绍人从中提取一定佣金,其他所得归营销经理本人。客人可以在某有限公司刷卡支付的卖淫嫖资,服务人员通过营销总监写好收款单据,由管理人员陈某红、苏某星等人签名后,再到公司财务处将刷卡的费用取现。
2016年10月2日,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拟对某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五个月,民警多次拨打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仪及其负责人电话,拟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但两人手机均一直无法接通,后经办民警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张贴在顺德区龙江派出所、龙江镇街道办事处的公告栏公告。
2016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某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五个月的决定(佛顺公责通字[2016]00013号)。因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仪仍负案在逃,故无法送达《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到其本人。2016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民警上门送达《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公司负责人陈某红拒绝签收。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16年12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广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粤公复答字〔2016〕60号)送达被申请人。2017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将案件有关材料送达本机关。2017年2月20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30日,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向申请人寄发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佛顺公责通字[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苏某星、李某云、马某琴、刘某平,涉嫌卖淫的违法嫌疑人胡某琴、谭某怡、牟某明、廖某秀等人,涉嫌嫖娼的违法嫌疑人李某芬、欧某文、王某、周某强、何某谊等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辨认笔录、邮政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刑事判决书等。
本机关认为:1、有证据证明某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了介绍卖淫、嫖娼及提供有偿陪侍的行为。
根据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苏某星、李某云、马某琴、刘某平等人管理公司服务人员牟某明、廖某秀等多人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人员在某有限公司从事有偿陪侍的必须每人每天交给公司100元的费用;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还实施了将服务人员牟某明、廖某秀等多人介绍给在某有限公司消费的客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客人可以在某有限公司刷卡支付的嫖资,提供卖淫服务人员经公司管理人员签名同意后,可以将嫖客在公司刷卡消费的嫖资提现。某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了介绍卖淫、嫖娼及提供有偿陪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某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的行政处罚。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
(1)佛山公责通字[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认定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期间实施了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行为”,没有认定某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者从事有偿陪侍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民警多次拨打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淑仪及其负责人电话,拟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两人手机均一直无法接通,被申请人应根据上述送达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有关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文书,但被申请人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而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告送达,但其公告的期限只有十一日,不符合上述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而迳行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属程序不当。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文书错误。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63号)等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某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使用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
综上,有证据证明某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了介绍卖淫、嫖娼及提供有偿陪侍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对某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适用法律文书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佛顺公责通字[2016]00013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3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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