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粤公复决字〔2018〕4号
申请人:欧阳某某,住址:(略)
代理律师:李某。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雄,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佛顺公行罚决字[2017]26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感觉受到威胁,就回到自己摩托车旁边拿出自己平时割草用的镰刀,刀锋一直向下,拿在自己手里,申请人未做出任何挥舞等危险动作,随后双方各自走开,未有任何身体接触,其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对申请人的行为通过教育的方式即可以达到目的,而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处罚过于严重。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作出的佛顺公行罚决字[2017]26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决被申请人依法赔偿2588.9元,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被申请人称:2017年11月9日11时许,顺德区均安镇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依法清理均安镇百安路与横九路交界处违法悬挂的横幅,均安镇派出所民警到场维持秩序,申请人欧阳某某对到场的警察不满,站在警车车头对着警察挥舞手中镰刀并辱骂在场警务人员。后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拆除违法悬挂的横幅过程中,欧阳某某再次冲到执法人员面前挥舞镰刀恐吓并实施辱骂,阻碍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017年12月4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均安分局到均安派出所报案称被妨害公务。2017年12月5日立案,并于同日持传唤证将申请人欧阳某某带回调查。2017年12月5日,顺德区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对申请人欧阳某某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1日,顺德区公安局认为情节轻微,转为行政案件处理。因申请人欧阳某某在2017年10月6日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顺德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欧阳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刑事拘留七日折抵行政拘留七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顺德区公安局认为佛顺公行罚决字[2017]26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11时许,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均安分局工作人员依法清理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百安路与横九路交界处违法悬挂的横幅,顺德区公安局均安镇派出所民警到场维持秩序,申请人欧阳某某对清理工作不满,站在警车前面对着车内警察挥舞手中镰刀,并辱骂在场警察,阻碍执行职务。在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均安分局工作人员拆除违法悬挂的横幅过程中,欧阳某某又冲到执法人员面前挥舞镰刀,恐吓并辱骂执法人员,阻碍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017年12月5日,顺德区公安局立欧阳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侦查,并于当日7时40分将申请人欧阳某某传唤到均安派出所东区社区民警中队讯问。2017年12月5日,顺德区公安局将欧阳某某刑事拘留,送顺德区看守所羁押。2017年12月7日,顺德区公安局对欧阳某某延长羁押期限至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11日,顺德区公安局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处理。2017年12月12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笔录的形式告知了欧阳某某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对欧阳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由于已被刑事拘留七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三日,并于同日将欧阳某某转投顺德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2017年12月15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另查明,欧阳某某于2017年10月6日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欧阳某某的陈述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顺德区公安局佛顺公立字[2017]12399号《立案决定书》、顺德区公安局佛顺公传唤字[2017]03537号《传唤证》、顺德区公安局佛顺公拘字[2017]08820号《拘留证》、顺德区公安局佛顺公变字[2017]04308号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顺德区公安局佛顺公撤案字[2017]00248号撤销案件决定书、顺德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顺德区公安局佛顺公行罚决字[2017]26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顺德区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顺德区公安局佛顺公行罚决字[2017]22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本案中,欧阳某某阻碍人民警察和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且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佛顺公行罚决字[2017]26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25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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