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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或本级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市公安局各区分局、县级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各区分局、县级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分局(县级局)申请行政复议。